五颜六色的淘气堡是暑假里孩子们释放精力的好去处。当孩子在场内放飞自我、奔跑打闹时,家长能否在场外心安理得地当起“甩手掌柜”?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又该如何划分?顺义法院近日披露一起儿童在游乐场内玩耍导致骨折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家长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自行承担60%责任。
案情回放:
2025年8月,6岁多的任某在母亲张某陪同下,来到某商业大厦内的游乐场游玩。
事发时,任某并未按照场馆规定穿戴防滑袜,其母亲考虑到场内人员较多,也未跟随进场进行全程看护,而是与其他朋友在场外轮流看管。
期间,任某在场内快速跑动时摔倒,导致桡骨颈骨折。
观点交锋:
事发后,任某一方将游乐场告上法庭。
游乐场辩称:
场地显著位置设置了“小心地滑”“儿童需家长陪同”等警示原告未穿防滑袜且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对自身过错负责。法院经审理认为:
任某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监督孩子穿防滑袜,未在一旁看护并及时劝阻其危险跑动行为,显然未尽到监护责任。游乐场对于任某未穿防滑袜、未有家长陪同入场的问题未加制止,现场亦缺乏工作人员巡查,未尽到全面、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游乐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任某一方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解释:
儿童游乐场所虽然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绝不意味着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可以随之转移。父母带领年幼儿童进入人员密集、易生碰撞的游乐环境时,理应做到视线不离、贴身看护。若因家长疏于看管、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损害发生,家长同样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特别提醒:
暑假期间是各类游乐场、水上乐园、体育健身场馆经营的高峰期。丰富多彩的休闲活动为孩子们带来了欢乐,但与此同时,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
顺义法院提醒,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广大家长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与监护责任,共同为孩子们的暑期生活系好“安全带”。(记者 王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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