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1月21日,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协会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进步。
协会实行理事制,理事单位及理事成员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办公室、消费指导与信息咨询部、消费投诉与社会监督部、法律事务与理论研究部、组织联络与新闻事务部。目前,全市有17个区设立了区消费者协会,开通了具有信息咨询、投诉受理等功能的96315咨询投诉热线。
协会自成立至今,紧紧围绕北京城市发展总体功能定位以及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发展规划,牢固树立“首都消协”意识,以“首都标准”推动协会的各项工作。协会始终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着力打造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守责任、勇担当的专业化维权队伍,突出体现“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积极把握首都的区位、政治、文化、人才、信息优势,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全力服务首都发展大局,全力服务广大消费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