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标价失误拒绝发货被诉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2-05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购物价格录入错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202311月,李某在某电商平台的某杨贸易公司网店中以161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远低于市场价的显卡。李某是该店首单客户,但成交后,客服随即联系李某称价格系录入错误,表示不愿发货,并提出补偿500元的方案。李某拒绝补偿并要求按约发货。协商无果后,李某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杨贸易公司于2023111日入驻某电商平台,案发时其网店处于初始运营阶段,涉案显卡实际售价远超订单价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李某下单当晚即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其行为符合“意思表示错误”的特征,而非故意虚构事实,故不构成欺诈。然而,商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合考虑商品差价、商家陈述及纠纷处理过程,法院判决某杨贸易公司返还李某货款161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保护预期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厘清经营者责任边界,对非恶意的经营失误应予以合理包容;商家应规范后台操作,发现错误时应及时诚恳向消费者说明情况。(陈立烽 黄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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