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买受二手车后,原车主擅自将车辆商业保险退保并对中介隐瞒退保事实,中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再次转让,后车辆发生火灾事故,车辆损失应找谁索赔?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潘某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2022年10月,潘某从郑某、戴某处收购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后潘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案外人何某,并同时移交了戴某所提供的相关保险单据。2023年5月,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何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遭遇拒赔时才得知,郑某、戴某已于2022年11月将商业险退保并领取保费5600元。2023年11月,何某与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潘某赔偿何某购车款等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后潘某要求郑某、戴某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并退还保费,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2025年9月,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郑某、戴某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潘某)承担”,并未约定车辆的商业险归郑某、戴某所有,并可由其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郑某、戴某未取得潘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机动车损失保险退保并领取退保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向潘某返还退保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潘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在转让案涉二手车时,应对车辆随附保险核查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核实车辆转让前车辆保险的真实投保情况,但潘某将案涉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也未提醒案外人何某作为受让后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随附保险及时进行核查,故潘某对本案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郑某、戴某返还潘某退保保费5600元及利息,酌定戴某、郑某与潘某对车辆损失4.2万元各自承担50%的责任。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二手车市场交易越来越活跃,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均应恪守诚信原则,清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交易关键细节,谨防因仅凭“口头约定”而引发后续纠纷。针对保险等附属权益,买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保障自身权益连续有效;卖方及中介则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处置可能损害买方利益的标的及相关权益。
该案的审理与裁判,再次彰显了市场交易中诚信守约、规范操作的重要意义,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环境。(陈立烽 陈晏岚 李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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