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老人遭遇交通事故,误工费能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6-05-11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家带娃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费能否得到赔偿?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此做出了回答。

  20253月,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前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腓骨头骨折、肺部感染,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8124.0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误工期评定为100。后因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

  贾某认为:我买的有保险,发生事故时都在保险期间内,我应该承担的赔偿事宜,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主张的其余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王某已超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不能主张误工费。

  王某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己受伤前一直在家照顾孙辈、操持家务,是家里的主力,受伤后她不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由此还产生了额外的带娃保姆费用,这些损失都与本次交通事故直接相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后,经多次居中调解和释法明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保险公司同意酌情赔付误工费。王某也表示理解,对其他赔偿项目的标准也作出了合理让步,最终双方就赔偿项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务工减少的收入,该条款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即可主张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款强调以实际收入损失为核心,而非单纯以年龄或是否有固定工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应考虑受害人受伤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以及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实际的劳动价值损失。

本案中,王某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入受损,但是因无法带娃导致家庭支出增加,王某这种隐性劳动应认定为具备经济价值,应支持其误工费主张,计算标准可参照居民服务业等行业平均工资或者实际损失情况。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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