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造成他人发生损害时,乘客所乘坐车辆保险是否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开门杀”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据了解,2025年 3月25日早上,陈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某大厦门口处时,夏某某开着网约车恰好在此处停下,乘客王女士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就打开车门,不慎将骑行途经的陈先生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存在违规停车、放任乘车人随意下车的过错行为,王女士有疏于观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夏某某、王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先生无责。涉案网约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过治疗后,陈先生找夏某某及王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遂将夏某某、王女士以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夏某某违反规定停车,王女士开车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陈先生人身及财产受损的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王女士与夏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王女士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夏某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为涉案车辆投保,却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且该事故发生在其接单期间,其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夏某某、乘客王女士各自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近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审理法官杨闻介绍,这一规定合理厘定了责任,同时又公平分配了事故风险与保险赔付责任,进一步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驾驶员作为机动车操控者应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路况并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而乘客在乘车及下车的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指挥、提醒与劝告,养成良好的安全下车习惯,看清来往行人和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同时,可以采用“两段式开门法”或“荷式开门法”等下车方式,避免“开门杀”的发生。(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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