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广西柳州的乐高爱好者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一款早已停产下市的乐高积木——“侏罗纪系列暴虐霸王龙大战甲龙”,标价仅548元,远低于其他电商平台1600元以上的二手价格。为获取这款“绝版”玩具,李先生一夜之间充值12.2万元,最终拍下101件同款乐高积木。然而,当他准备提货时,平台却以“货源问题,商品已下架”为由拒绝发货,只同意将款项退回平台账户,强制他在平台继续消费。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平台运营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后,电商平台运营方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平台提交了交易页面截图,拟证明平台分为“开箱”(盲盒抽奖)和“商城”(常规电商销售)两大板块,案涉101件乐高积木均来自“商城”直接购买。李先生则提交了平台“我的物品”页面截图,拟主张部分乐高来源于“开箱”盲盒,但由于平台的程序设置有问题导致无法显示。
二审法院经过证据审查,认定李先生充值12.2万元,目的是在平台“商城”购物和“开箱”抽盲盒,而非专门为了抽盲盒获得案涉乐高积木;案涉101件乐高积木系李先生通过“商城”直接购买,并非通过盲盒抽取获得。
同时,二审法院另查明:2025年5月、6月期间,李先生在该平台“商城”共购买132件商品,总额6万余元(其中案涉消费额55348元);另抽取盲盒480余次,累计消费21万余元。所有未提货的商品或奖品,若选择放弃提货,款项会按原价退回到平台账户,但仍只能在平台内使用。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平台构成欺诈,并进行了详细说理:
第一,平台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作为专业网络平台经营者,平台对商品供应状况负有最基本的审查和管理义务。案涉乐高于2021年底已停产下市,平台明知或应知无法供货,却仍在“商城”中显示“有货”,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48元标价销售,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购买;
第二,平台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平台故意告知虚假商品信息(显示有货),隐瞒已停产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当消费者下单后,平台又以“已下架”等理由拒绝发货,并利用兑换虚拟货币、限制退款等方式,强制消费者在平台内继续消费;
第三,李先生的购买行为虽具一定数量,但在该案中未能有其他证据认定其属于经营者或职业打假人,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
第四,平台的《盲盒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无效。协议中“缺货平台不承担责任”“退款只退到平台余额不退回原支付账户”等条款,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平台构成欺诈,应在该101件案涉商品消费的基础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6年4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平台运营方返还李先生购买101件乐高的货款55348元;平台运营方支付三倍赔偿金166044元(55348元×3);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消费者来说,影视、游戏等IP文创周边作为兴趣爱好应适度消费,不能盲目跟风甚至抱着投机心态大量购入;当前该类消费又喜用“盲盒经济”“抽奖式购物”等消费模式,消费者亦应理性充值、谨慎消费。
对于经营者而言,在设计商业模式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设置消费陷阱。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以无法供货的商品诱导消费,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同时,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退款渠道的做法,法院将依法认定无效。(文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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