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理赔遭拒
  发布时间:2026-06-23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购买非机动车骑行意外险后,投保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赔。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30万元保险金,切实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24325日,黄某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骑行综合非机动车意外保险》,约定非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325日至2025324日。2024417日,黄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黄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黄某乙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死亡保险金,却遭到拒绝,理由为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黄某甲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范畴,并非保险合同承保的非机动车。协商无果后,黄某乙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为电力驱动三轮车,虽司法鉴定结论将其划归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范畴,但该鉴定结论的适用场景具有局限性,仅作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罚及刑事立案的执法依据。且案涉电动三轮车并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在日常交通管理实践中,也未被纳入机动车登记、年检、管控体系,社会公众普遍将其视作非机动车使用。

  此外,案涉保单及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车辆事后被鉴定为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情况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案涉电动三轮车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非机动车承保范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黄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黄某乙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服判,目前已足额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购买各类骑行意外险、车险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免责条款、车辆界定标准等核心内容,对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认知误区导致理赔受阻。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细化、明晰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何为机动车电动车,哪些电动车不在保障范围内等容易产生分歧的内容,作出清晰界定和充分说明,从源头减少保险理赔纠纷,规范保险服务,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附件
·
   相关文档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技术支持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12 版权所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京ICP备12010422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