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纠纷中,消费者质疑商品真伪后,能否以“维权”为名反复批量下单,再要求商家承担退货运费?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此类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予支持,为网络交易划出诚信边界。
申某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店铺购买某品牌饮用水24瓶×2箱。收货后,申某质疑买到假货并向店铺客服提出异议,客服出示检测报告予以解释,双方对商品真伪各执一词。一周后,申某再次下单同款饮用水24瓶×60箱,支付货款11281元,并询问何时发货。客服回复发货时间后,申某随即表示“是假货”,要求退货且不承担运费,次日即以“货物破损已拒签”为由申请退款。案涉订单物流费用共计838.29元,因交易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货款11281元暂由网购平台监管。
申某将店铺与网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11281元并支付利息500元,同时主张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60000元,并称其系该网购平台PLUS会员,可享受免运费服务,相关运费应由平台承担。
店铺辩称,申某并无真实购买意图,下单就是为了退货,且案涉商品不存在货不对板情形;网购平台辩称,其并非案涉商品销售者,与申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PLUS会员免运费仅适用于平台自营商品,案涉交易并非自营业务,且其已履行法定公示披露义务,对案涉交易不存在过错。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在首次购买后与店铺就商品真伪存在重大争议且未决时,一周后即大批量下单同款商品60箱,并在确认发货后立即以假货为由申请退款。从其下单时间、数量及后续行为看,申某显然并非真正需要案涉商品,行为难称善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构成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判决店铺退还货款10442.71元(扣除物流费838.29元);申某主张的各类赔偿损失,因无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一并驳回。申某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依法享有维权权利,但权利行使须以善意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申某在真伪争议未决时大批量复购,确认发货即申请退款,其操作模式明显背离诚信交易的本质要求,所谓的“维权”已异化为制造索赔机会、加重经营者负担的手段,司法对此依法作出否定评价。
至于网购平台的“无限免邮”权益,其设计初衷在于降低正常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并非为恶意退款行为提供运费规避渠道;对恶意购买、退货的用户,平台有权暂停或关闭该权益。消费者因不当行为引发的运费损失,不在规则保护范畴,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正当维权应以挽回损失为目的,采取协商、投诉等必要手段,不额外增加对方负担。以维权之名行不当得利之实,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石。(朱玲霞)
相关附件 |
||
|
||
相关文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