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医疗美容不是普通美容消费,消费者需擦亮双眼,而商家无证经营,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2024年7月,某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经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店长蒋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进行询问,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查明孙某负责涉案疤痕修复项目的操作,其使用雕刻机打磨疤痕表面的皮肤,配合使用动力美颜仪照射皮肤,外敷械字号的疤痕修复剂或者除疤凝胶,为顾客提供疤痕修复服务,该行为属于医疗行为。A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孙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A公司及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相关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分别对A公司及孙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A公司及孙某诉称,其行为性质应属于生活美容范畴,而非医疗执业活动。某区卫生健康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操作,亦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社会危害后果,认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诉请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孙某在接受某区卫生健康局询问时称,其在顾客到店后会先查看疤痕状态,在对疤痕作出具体判断后制定修复方案。孙某及店长蒋某均承认,开展疤痕修复项目的流程包括使用打磨玉石的仪器打磨疤痕表面的皮肤以降解疤痕,使用红蓝光照射皮肤以镇静抑制皮肤炎症发生,并在修复过程中使用了“疤痕修复剂”“除疤凝胶”等医疗器械产品。
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及孙某开展的上述疤痕修复行为,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要件,即由孙某操作检查,使用具有损伤性的仪器和红蓝光照射物理治疗手段,同时,使用“疤痕修复剂”“除疤凝胶”等医疗器械,从而达到修复疤痕的治疗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A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孙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上述疤痕修复的医疗执业活动,分别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涉案处罚决定书中关于A公司及孙某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不断改善,大众对容貌管理、形象提升的需求持续增长,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成为新兴消费风口。但行业快速扩张的背后,某些经营乱象也随之滋生。部分商家刻意模糊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误导消费者,极易引发人身损害,消费纠纷。广大消费者应注意分清二者区别。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生活美容,则不需要借助医疗手段,只是运用化妆品、护肤品、保健品等对身体某些部位进行非侵入性的保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是否使用了医疗器械或药品。涉及破皮、侵入人体、使用医疗器械或药品,属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
本案中,A公司使用雕刻机打磨皮肤、使用红蓝光照射、外敷械字号疤痕修复剂,这些操作均具有创伤性和治疗目的,依法应认定为医疗行为。
法官提醒
医疗美容从业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否则将涉嫌非法行医,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亦要擦亮双眼,增强安全意识,仔细核验医疗资质,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防范医美消费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赖谚辉 肖晓蓁)
相关附件 |
||
|
||
相关文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