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轻医美”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发布时间:2026-02-11  信息来源:新华社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10日提示,轻医美通常指通过注射、光电项目、生物技术等开展的非手术类医疗美容项目,本质是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生活类美容机构、美发店、美甲店等严禁开展轻医美项目。

  近年来,医美行业迅速发展,其中以激光、药物注射为主要形式的轻医美吸引众多求美者目光。

  一些不良商家借机炒作容貌焦虑,隐瞒医美风险,甚至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轻医美速成班等活动,学员间互相注射美容针等操作导致的致伤致残事件时有发生,不具备医师资质的人群开展医美活动会给公众带来极大健康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谢杨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醒。

国家卫生健康委特别提醒,轻医美速成班将医疗行为生活化,通过模糊资质、简化技术等手段蒙蔽消费者,往往存在非法行医、冒名培训、非法使用销售医美药品及医疗器械、颁发假培训证(资格证)等多种违法行为。如果发现非法医美线索,可以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或拨打12345热线反映。(记者李恒、徐鹏航)

   相关附件
·
   相关文档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技术支持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12 版权所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京ICP备12010422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90号